邹平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邹平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财保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森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八路727号美信滨州世贸中心21号楼B单元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82967513U。

法定代表人:孙淑花。

被申请人:**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好生街道办事处白云一路北侧(好生联华超市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201541Q。

法定代表人:冯增群。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森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鲁1602财保5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期限为一年。现双方已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新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