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财保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森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八路727号美信滨州世贸中心21号楼B单元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82967513U。
法定代表人:孙淑花。
被申请人:**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好生街道办事处白云一路北侧(好生联华超市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201541Q。
法定代表人:冯增群。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森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鲁1602财保5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期限为一年。现双方已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新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