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滨州森源机械有限公司、邹平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财保11号

申请人:滨州森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八路**美信滨州世贸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82967513U。

法定代表人:孙淑花。

被申请人:**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住所地**市好生街道办事处白云一路北侧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201541Q。

法定代表人:冯增群。

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新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