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鹤伴一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061879702。
法定代表人张式超。
被执行人***,女,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好生街道办事处白云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201541Q。
法定代表人冯增群。
被执行人**宏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孙镇霍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66738669J。
法定代表人**。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1)鲁1681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宏信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家属银行存款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翔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