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4120号 原告:**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好生街道办事处**一路北侧(好生联华超市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201541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市。 原告**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7元,由原告**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东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