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81民初1527号 原告:***,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广播电视剧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