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81民初1527号
原告:***,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广播电视剧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