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城锦绣华府项目部、***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民终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城锦绣华府项目部,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幸福南大街61-1-2号。 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工业园区。 原审第三人: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明珠花园小区27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府项目部、***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2)吉0802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府项目部、***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府项目部、***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薛 琪 审判员  刘 昕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