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881民初1067号 原告: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66年7月3日生,洮南市人,个体,住洮南市。 被告:***,女,汉族,1965年4月1日生,洮南市人,个体,住洮南市。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4日生,洮南市人,个体,住白城市。 原告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视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结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和***共同偿还原告1,000,00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8日,二被告***和***夫妻二人共同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0元,为完成叡德名城小区建设工程,付款方式银行转帐。原告多年多次索要,被告要求延期付款,2019年3月5日,被告***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二被告***和***欠款,出具借据一张。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延付款至今,现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辩称,此1,000,000.00元借款应该***还钱,我不承担还款责任,这个钱我已经还给**了,**同意转给***名下,由***还款。 ***辩称,这个钱应该由***还款,与***意见一致。 ***辩称,我没意见,这个钱与***和***没有关系,应该由我偿还。 根据原告诉求,三被告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1、欠原告借款1,000,000.00元应由***、***偿还还是由***偿还;2、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是否予以支持?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一:借据及银行转帐凭证各一张。证明2014年5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0元。三被告质证称,无异议。证据二:借条一张。2018年5月份的时候,***说把此款转给***了,2019年3月5日,防止意外碰到***时给我打了的1,000,000.00元借条,约定一年以后还款。***质证称,第一、***同意还此款,***不承担还款义务及相关费用。第二、要求原告把欠据还给我。第三、不是我说转给***,是经过**同意才转给***的。***质证称,与***意见一致。是我们三方都在一起的情况下才把此款转给***名下。***质证称,无异议。三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通过原告举证及三被告质证,虽然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有的有异议,但原告提供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5月28日,***、***为完成叡德名城小区建设工程,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0元,此款由银行转帐到***名下,***、***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2015年5月28日还清欠款,到期后***、***未还。因***与***有经济往来,2019年3月5日***给原告出具了1,000,000.00元的借条,约定一年后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此款未还。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有***、***给原告出具的借据及银行汇款记录为凭。现***、***称,此款应由被告***偿还,虽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欠原告的1,000,000.00元由***偿还,且***、***给原告出具的1,000,000.00元借据还在原告处。故***、***、***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所以***、***应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0.00元。 二、被告***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00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