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民终1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洮南市广播电视局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1)吉0881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1)吉0881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倪 继 迎
审判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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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