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恢3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市城南新区鹤伴二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867192148H。
法定代表人:张晓亮,该支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鑫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市长山镇范公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24968367E。
法定代表人:马勇。
被执行人: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市长山镇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62851127X。
法定代表人:马勇。
被执行人:**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市长山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206211Q。
法定代表人:王敏礼。
被执行人:山东梁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好生镇驻地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4382290A。
法定代表人:刘法合。
被执行人:马勇,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张凤明,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马英,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李军,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鑫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山东梁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马勇、张凤明、马英、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09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鲁1626执恢349号案件的执行。
二、当事人若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永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时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