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黛溪三路**。组织机构代码:86719236-7。
负责人:张尊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乔东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市支行营业室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驻地织机构代码:76285112-7。
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勇,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执行人: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织机构代码:16720621-1。
法定代表人:王敏礼,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县华星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明集镇驻地织机构代码:74569606-5。
法定代表人:纪淑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黛溪六路**织机构代码:61407864-6。
法定代表人:高宽,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魏桥镇工业园构代码:73816781-9。
法定代表人:韩震,总经理。
本院滨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滨仲裁字第092号裁决书,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市支行与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马勇、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邹平县华星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阶段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若干。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各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审理阶段的保全措施均系轮侯查封、冻结,本院暂不具备处置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本院将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滨仲裁字第09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贵学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戚立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