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

滨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异67号
申请人:滨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新区青田街道办事处永泰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蒋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昊翔,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号甲3楼。
负责人:李明波,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长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梁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法合,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长山镇。
法定代表人:王敏礼,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勇,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马伟,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唐慧,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梁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马勇、***、马伟、唐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滨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同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等材料。
本院审查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与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梁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马勇、***、马伟、唐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作出(2018)鲁济南齐鲁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内容略)。本院依当事人申请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鲁16执207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取得案涉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鲁16执异169号执行裁定: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2018)鲁济南齐鲁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
2021年12月27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滨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滨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了其他债务人。2022年2月16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书面认可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滨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进行的债权转让受法律保护。滨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取得相应权利,债权转让的事实也已通知了债务人,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滨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为执行依据的权利承受人,其申请变更其为执行依据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滨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2018)鲁济南齐鲁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常维华
审 判 员 孙德国
审 判 员 牛淑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悦
书 记 员 崔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