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市支行、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1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市支行
被执行人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马勇,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马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1626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市(县)支行与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2018年6月2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市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三、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马勇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限额向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马勇负担。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马勇在我院尚未执行到位的终本案件金额为50000000元,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在我院未执行到位的终本案件金额为20000000元,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在法院尚未执行完毕的终本案件金额为5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本金1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未收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1626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德文
审判员  张小增
审判员  宋守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鑫
备注:
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