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

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金王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1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鹤伴一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061879702。
法定代表人:张式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邹平县金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长山镇焦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78445908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长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206211Q。
法定代表人:王敏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执行人:王翠霞,女,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申请执行人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县金王化工有限公司、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王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626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邹平县金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期限内利息83797.92元,本息合计1083797.92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3975%,自2018年9月28日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完毕之日);二、被执行人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王翠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执行人邹平县金王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77元,由被执行人邹平县金王化工有限公司、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王翠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邹平县金王化工有限公司、***、王翠霞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翠霞银行存款14115.80元。本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执行到位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本院依法收取诉讼费12277元,执行费1838.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626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德文
审判员  李翔鸿
审判员  成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琳
备注:
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