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市城南新区鹤伴二路西首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867192148H。
法定代表人:张晓亮,该支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鑫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长山镇范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24968367E。
法定代表人:马勇。
被执行人: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长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62851127X。
法定代表人:马勇。
被执行人:**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长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206211Q。
法定代表人:王敏礼。
被执行人:山东梁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好生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54382290A。
法定代表人:刘法合。
被执行人:马勇,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张凤明,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马英,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市。
被执行人:**,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鑫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山东梁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马勇、张凤明、马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已经转让、其不再就本案执行主张权利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81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德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时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