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执异16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2021)鲁16执异169号执行裁定书中,被执行人“邹平县长山装修装潢有限公司”名称中“潢”字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16执异169号执行裁定书中,被执行人“邹平县长山装修装潢有限公司”补正为“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
审判长 孙德国
审判员 牛淑华
审判员 王胜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