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县城城南新区鹤伴二路西首**。

负责人:张晓亮,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县长山镇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县长山镇/div>

法定代表人:王敏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梁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县好生镇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刘法合,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勇,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县。

被执行人:张风明,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生,住山东省**县。

被执行人:马伟,男,汉族,1979年12月28日生,住山东省**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2月4日生,住山东省**县。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2018)鲁济南齐鲁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山东梁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马勇、张风明、马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对外投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到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因未查找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62316500元及利息665619.49元等,均未得到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2018)鲁济南齐鲁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贵学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戚立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