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 住所地山东省**市**三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市长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 省**市长山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县华星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山东省**市明集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纪淑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市**六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高宽,总经理。 被执行人:**汇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山***集团有限公司、**县长山装修装璜有限公司、**县华星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汇泽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滨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09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和保全阶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由于轮候查封或存在抵押权,本院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字第09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