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光华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潍坊市奎文区光华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84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光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南首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16552718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光华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8)鲁078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施工合同款本息118985元。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84执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