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昌执字第116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昌邑市昌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昌邑市昌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