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执恢1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昌邑市昌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京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海宁,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昌邑市昌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昌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昌邑市昌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86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租赁费78180元及迟延期间利息,承担诉讼费1755元。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还款15000元,尚欠本金78180元、诉讼费用1755元,共计64935元,以上欠款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付清前款后申请人***不再追究迟延利息。如被执行人不按前款规定期限付款,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786民初22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钦鑫
审判员 曲 杰
审判员 马志浩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