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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昌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昌邑市昌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86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于正元,汉族,现住昌邑市奎聚街办于家山下居委会。
被执行人:昌邑市昌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正元与被执行人昌邑市昌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2017)鲁0786民初325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昌邑市昌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于正元木材款49750元,于2018年1月15日前付清;二、若被告逾期不付,应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被告昌邑市昌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正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金额7000元,尚欠42750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昌邑市昌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书,但被执行人昌邑市昌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实地调查,分别对被执行人昌邑市昌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控处置。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丁正元进行约谈,对以上被执行人昌邑市昌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调查和处置情况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丁正元表示认可,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