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24财保89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井明冉,男,1984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井明良,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潍坊筑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泰华领域**楼**。
法定代表人:井明冉,经理。
被申请人:侯建国,男,1970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山东临朐鲁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住所地:临朐县县城临朐路**>
法定代表人:侯建国,经理。
被申请人:衣学奎,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张斌,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鲁0724财保89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衣学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衣学奎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的查封。
审判员 张新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相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