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朐鲁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24财保890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井明良。
被申请人:潍坊筑龙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侯建国
被申请人:山东临朐鲁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衣学奎
被申请人:张斌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井明良、潍坊筑龙建材有限公司、侯建国、山东临朐鲁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衣学奎、张斌银行存款500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井明良、潍坊筑龙建材有限公司、侯建国、山东临朐鲁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衣学奎、张斌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若被申请人***、井明良、潍坊筑龙建材有限公司、侯建国、山东临朐鲁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衣学奎、张斌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数额,则查封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权益(详见查封清单;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新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相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