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朐鲁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临朐鲁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山东临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临朐路**。

法定代表人:侯建国,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临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鲁0724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临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2.2021年1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临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16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3.另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1年3月2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对悬赏执行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不需要进行悬赏执行,同意查控不到财产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临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24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刘兴军

审判员  徐继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徐 锋

书记员  尹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