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异44号
异议人(案外人):山东临朐***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临朐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时,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于常水,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王凤,女,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山东临朐鲁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卫东、于常水、***、王凤与被执行人山东临朐鲁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东临朐***木家具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后山东临朐***木家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山东临朐***木家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回异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山东临朐***木家具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于德华
审判员 马云波
审判员 刘艳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