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朐鲁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临朐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1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山东临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32606446U,住所地临朐县临朐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侯建国,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临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724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
1.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法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
2021年6月1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临朐**装修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朐县临朐路118号拆迁款,但由于此拆迁款未到位暂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1年6月1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临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24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刘兴军
审判员  徐继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执行员  季运增
书记员  秦 悦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1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山东临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32606446U,住所地临朐县临朐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侯建国,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临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724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
1.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法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
2021年6月1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临朐**装修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朐县临朐路118号拆迁款,但由于此拆迁款未到位暂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1年6月1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临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24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刘兴军
审判员  徐继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执行员  季运增
书记员  秦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