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筑龙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临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建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可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筑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郭甜甜。
被执行人:侯建国。
被执行人:衣学芳。
被执行人:刁可海。
被执行人:李堃。
被执行人:井明良。
被执行人:张惠芹。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筑龙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临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潍坊筑龙置业有限公司、***、郭甜甜、侯建国、衣学芳、刁可海、李堃、井明良、张惠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05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66〉。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