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5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光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光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05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69〉。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韩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