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84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第一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贺百华。
被执行人公主岭市第一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升文。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第一中学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公主岭市第一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9)吉038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开具工程款发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公主岭市第一建筑公司现处于吊销状态,无法开具发票,暂时执行不能,待被执行人完备相关手续后,恢复原登记状态,具备开具发票的能力时,再恢复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开具发票的能力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顺
审判员 曹 巍
审判员 赵大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