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第一建筑公司

公主岭第一建筑公司、某某与大连市金州区木器厂、某某、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13执恢556号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工业大路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男,住金州。
被执行人:***,男,住金州。
被执行人:***,男,住金州。
被执行人:大连市金州区木器厂,地址: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主岭第一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金州区木器厂、***、***、***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1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10元、执行费2600元。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伟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连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