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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申请执行烟台市福山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游执字第16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何军申请执行烟台市福山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何军撤回对上述单位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绵阳市游仙区(2011)游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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