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富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福山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612民初2984号之一
原告烟台市富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烟台市富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富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忠民
书记员  毕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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