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福山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611民初1339号
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河滨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卿,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南关村185号附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611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云敏,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文化六巷2号内2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65********,系被告之兄。
被告: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进和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云敏,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文化六巷2号内2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65********,公司股东。
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调解内容不予公开。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忠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