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1088号
申请人:烟台市福山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河滨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起,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进和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起,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起、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611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起、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起、烟台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