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8872号
申请人:**,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莱阳市基础工程队,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队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阳市基础工程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4)临兰执字第2236号的案件中被扣划的执行款1394799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4)临兰执字第2236号的案件中被扣划的执行款1394799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