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市基础工程队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3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烟民一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傅文,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市基础工程队,住所地:**市马山路257号。
负责人:***,该工程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松山镇豹山口村115号。
原审被申请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市基础工程队、原审被申请人***、***案外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13)**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傅文,被上诉人**市基础工程队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13)**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纪芳
审判员栾海宁
代理审判员林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付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