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

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773号之一 原告: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5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鲁0781财保163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位于青州市**小区****层*户房产一处。本院于2022年8月6日作出(2022)鲁078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鲁078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原告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判决驳回,对***的上述财产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位于青州市**小区****层*户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