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

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774号 原告: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45662260P。 法定代表人:张淑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青州市。 原告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鲁0781财保163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在本院执行的对山东青州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债权433283.21元。原告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在本院执行的对山东青州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债权433283.2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