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774号
原告: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45662260P。
法定代表人:张淑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青州市。
原告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鲁0781财保163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在本院执行的对山东青州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债权433283.21元。原告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在本院执行的对山东青州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债权433283.2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