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执2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74566226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青州金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683202903A。 法定代表人:张淑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9)鲁0781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与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青州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04850.5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负担案件受理费5779元、财产保全费210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从2020年8月17日开始依法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分别采取了2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网络查询的财产已确认。 2、网络查询结束后,被执行人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对本案的执行标的采取了查封措施。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0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次案件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该案自立案执行至今已有3个月的期限,本院已经采取了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做的执行行为表示认可。由于被执行人潍坊金山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对本案执行标的采取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81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