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中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民申字第4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中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为民。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中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民终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除其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中脉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赔偿。原判以没有证据证明***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认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系错误理解或故意歪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有失公允。(二)中脉公司以***系劳务用工为由对其工龄补贴实行差别对待,确定其只能享受其他员工工龄补贴的50%,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其补足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的工龄补贴。(三)一、二审在计算***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时,未将全部的奖金、补贴等计算在内,导致月平均工资等计算错误,应判令中脉公司按实支付带薪年休假和加班工资差额及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于1999年11月8日至2012年3月期间在中脉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续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其所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系受欺诈、胁迫而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认为双方应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关于工龄补贴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中脉公司已按照其总公司浙江国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台的《关于调整公司员工、劳务工薪酬标准及绩效奖发放的通知》(浙江国脉(2011)第3号)文件规定及时调整***的工龄补贴,故一、二审对***提出中脉公司应补发其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期间工龄补贴的要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至于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约定工资不少于最低工资,而未明确具体的工资组成。从中脉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看,***也认可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各类津贴、绩效奖金、年终考核奖等构成,并据此认定***的2010年、2011年、2012年1月至3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并无不当。***主张应将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安全奖等计入月平均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静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