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中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民申字第14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中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浙江中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民终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系强制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只有在劳动者提出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案中,中脉公司滥用其强势地位,欺诈***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为保住工作,维持生计,只能隐忍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中脉公司应当向***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于1999年11月8日进入中脉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12年2月15日,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12年3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13年5月,***退休。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现***以中脉公司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中脉公司支付二倍工资。本院认为,***于2013年5月即达到退休年龄,即使双方在2012年2月15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亦应在2013年5月终止,客观上***也是在中脉公司处办理退休手续,故中脉公司与***约定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并未损害***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未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更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至于***是否系受欺诈、胁迫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原一、二审认为中脉公司无须向***支付二倍工资,该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姚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