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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4民初307号
本院2020年9月27日对原告***、***、佟志军与被告***、第三人滦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20)冀0224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审判组织成员中“审判员鲁敏”应变更为“人民陪审员鲁敏”。
审 判 长 杨瑛
审 判 员 刘壮
人民陪审员 鲁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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