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诸暨市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省诸暨市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1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诸商初字第3884-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岳巍、毕晓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诸暨市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诸暨市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愿清偿全部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诸暨市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骆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