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市国美环境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411执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海盐塘西。组织机构代码6912979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市国美环境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乐源路123号691室。组织机构代码74292684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人嘉兴市国美环境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11民初49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人嘉兴市国美环境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0000元、实现债权费用30000元、违约金4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人嘉兴市国美环境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人嘉兴市国美环境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人嘉兴市国美环境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及人员下落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人嘉兴市国美环境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浙F×××××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未扣押在案。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20年5月22日向嘉善龙禹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截至2020年5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人嘉兴市国美环境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人嘉兴市国美环境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人嘉兴市国美环境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人嘉兴市国美环境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11执3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