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富得利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4民初3710号
原告:嘉兴市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海盐塘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9129791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富得利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工业园区横泾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10537970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富得利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市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谈其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万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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