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金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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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02执1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海盐塘西长秦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912979142。
法定代表人:徐金市。
委托代理人:盛洪伟,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浙江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嘉兴世界贸易中心1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JHHF7X8。
法定代表人:宋家春。
被执行人:宋**,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02诉前调书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浙江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嘉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施工工程款135012元、违约金1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浙江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290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但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嘉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现已停止经营;二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宋**作为实际施工人,为嘉兴慕思寝具用品有限公司10号厂房办公室和实验室装饰装饰工程提供装修,其具体挂靠在浙江中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现该工程已实际施工完成,本院已向嘉兴慕思寝具用品有限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但相应工程未结算尚不能确定债权金额;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4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2年5月6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2年7月1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02执15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锦明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郜玉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