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2614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海盐塘西长秦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912979142。
法定代表人:徐金甫。
委托代理人:盛洪伟、俞桦芳,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天王镇天王村戴巷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0782638554。
法定代表人:陈红霞。
原告嘉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句**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嘉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计6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洋
人民陪审员吴春华
人民陪审员金咏梅
二○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沈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