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江城给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梁立军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2民初317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8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生,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厂前胡同10-1号。
被告:吉林市江城给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吉县支公司,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街平安二区4号综合楼B座1-2层网点8号门。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轩宇,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立军诉被告***、吉林市江城给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立军以与被告***、吉林市江城给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协商维修车辆,对方保证维修好为由,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吉林市江城给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