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江城给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江城给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船民二初字第442号
原告:***,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江城给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市江城给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树生于2014年12月30日以被告拆迁补偿款未到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付立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