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江城给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江城给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03执恢59-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江城给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耀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江城给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存入法院账户3,754,311.64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费39856元由被执行人交纳。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吉0203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冯锐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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